學歷證書丟失,需聯系證書頒發高校(機構)出具“學歷證明書”。注:學歷證明書要與原學歷證書具有同等式樣和質量,名稱應明確為“高等學校畢業證明書”或“高等學校結業證明書”,填寫內容與原學歷證書基本相同,包括學習時間、學歷層次、專業等,貼本人免冠相片,蓋學校印章及編號。學歷證明書上應注明原學歷證書編號和“因證書遺失,特補此證,以茲證明”相關字樣,由學校現任校長具名簽發。高等教育學歷證明書與原學歷證書具有同等效力。——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學歷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教學廳函[2014]14號)
其他情況:1.自學考試:需聯系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教育考試院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出具學歷證明書。2.軍隊院校:需聯系證書頒發高校(機構)出具帶有二維碼的統一制式的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