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用名公證發表時間:2021-03-06 16:38 曾用名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,對其現姓名之外,在戶籍登記的其他姓名予以證明的活動。
辦理曾用名公證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? 1、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。 2、申請人的《居民戶口簿》,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《常住人口登記卡》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。 3、如需委托他人代辦,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證件,手寫委托書(寫明因何原因委托誰辦理何種公證,本人簽名,原件或傳真件均可)。 4、申請人人事檔案部門或戶籍所在公安機關出具的曾用名證明;戶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記的,可不用再出具證明。 5、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嚴謹、不完整,不能準確證明所辦公證事項時,請根據公證員要求補充證明材料。 公證書用于美國、韓國、奧地利、俄羅斯、哈薩克斯坦等國,需要加做譯文相符公證。 溫馨提示: 以上資料只需提供掃描件即可!如果您所提供的資料缺失,皆可辦理,詳詢客服! 如果您不清楚材料情況也可以致電我們的專業客服:027-59765687 |